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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磊:私募成为创新资本形成重要载体仍存一大短板

2018-12-13 09:33 来源:互联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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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13日电 (吕骞)“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9.5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22万亿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近日表示,私募基金已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但短板始终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

随着明年5月份将把公募基金产品纳入养老金第三支柱试点,以及慈善基金把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投资标的,洪磊期待,在更多的制度设计能够充分认可私募基金的价值功能,让私募基金在长期资本形成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自律不足的问题,洪磊表示,将通过完善登记备案须知,推动建立行业尽调行为标准,实施信用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过程信用与行为管理,推动过程自律建设。

私募基金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22万亿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以来,股权投资活力迸发,对实体经济资本形成起到重要作用,已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3季度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255家,管理资产规模12.80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922家,管理资产规模2.39万亿元;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561家,管理资产规模8.44万亿元。

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9.5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22万亿元;其中,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项目规模达4.40万亿元。私募基金通过境内外上市退出金额2374.51亿元,通过整体收购退出金额368.36亿元。

2018年前三个季度,私募基金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的本金新增9656亿元,相当于同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6.3%,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金。在投中小企业项目5.35万个,在投本金1.89万亿元;在投种子期与起步期项目3.80万个,在投本金1.84万亿元;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原材料、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布局重点,在投项目4.72万个,在投本金2.50万亿元,有力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创新增长。

长期资金来源不足 占比仅0.3%

洪磊表示,4年来,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快速增长,但短板始终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在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中,高净值个人资金占比17.1%,机构资金占比82.9%;其中,工商企业资金占比达38.0%,各类资管计划资金占比34.1%,保险资金占比2.8%,养老金、社会公益基金、大学基金等长期资金占比仅有0.3%。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美国公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有40%来自于养老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以耶鲁大学捐赠基金为例,该基金一直以来重仓配置绝对收益类资产、创投和杠杆收购。截至2017年6月底,耶鲁大学捐赠基金资产总额为272亿美元,上述三类资产配置占比分别为25.1%、17.1%和14.2%;其中,创投类资产10年期回报率达14.0%,20年期高达25.5%,资产配置效果显著。

就我国而言,养老金、理财资金和保险资金是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最主要的长期资金来源。养老金、保险资金本身就有长期资产配置需求,而理财资金中的相当一部分属于居民中长期可投资资产或养老储蓄,经过向配置型产品转型也将成为真正的长期资金来源。

洪磊相信,如果将长期资金配置范围扩大到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将真正实现长期资金与长期资产的匹配,既能从根本上改善实体经济长期资本金来源,同时也能让老百姓真正获得与我国经济底色、经济发展潜力相一致的长期回报。

“今年有两个重要的政策突破,一是养老金第三支柱试点,保险产品先行先试,税收优惠政策提供重要支持,明年5月份将把公募基金产品纳入,政策协调效应得到充分体现。二是慈善基金把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投资标的,开启长期资金规范运作新篇章。”洪磊期待,在更多的制度设计能够充分认可私募基金的价值功能,让私募基金在长期资本形成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方面解决行业自律不足

私募基金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行业自律不足。洪磊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协会在登记备案中发现,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增加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或出于规模扩张和内部管理需要,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导致资源浪费,“僧多粥少”;部分机构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夸大自身资本实力,扰乱展业秩序;部分机构试图以股权代持方式完成登记,规避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导致无法对其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部分机构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且缺少日常监管,埋下风险隐患。部分产品募集未完成就申请备案,备案后利用协会信用背书扩大募集规模;部分产品虚设投资单元,分散募集、集中运作,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部分产品投向单一债权资产、无法确权资产,甚至任意创设收益权资产,不能有效维护基金财产安全。

“所有这些行为都与信义义务不容,既不符合专业本质,也增加了金融风险和融资成本。” 洪磊表示,基金业协会将进一步加强过程信用与行为管理,推动三方面过程自律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须知,优化登记备案流程,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清晰标准。明确股东真实性和股权架构稳定性要求,严禁股权代持,重点关注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以及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等情形。厘清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明确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设立某只合伙型基金,而出资或派遣员工专门设立的普通合伙人(GP),无需再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明确关联方要求,对关联方为投资类公司、关联方同业竞争等事项提出合理性审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原则上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高管不得兼职,相关从业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明确中止办理和不予登记的条件,定期公示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下一步,协会将更新产品备案须知,强化公平对待投资者和投资者利益保护要求,对证券类产品,在安全垫设计、费用回拨机制、业绩报酬提取机制和结构化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作出必要限制;对债权类产品,要求封闭运作,基础资产应完成债权转让登记,要向投资者披露债权底层资产的债务人、项目情况、剩余债务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特殊风险状况等信息,严禁从事类信贷业务;对股权/创投类产品,要求封闭运作,真实投资并确权,不得在不同私募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对收(受)益权类产品,要保障基础资产有可追溯的稳定现金流,现金流账户可控且满足风险隔离要求,禁止刚性回购;基础资产只能证券化一次,不得多次证券化;不得投资创设在收(受)益权之上的收(受)益权,不得投资于创设在资管产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之上的收(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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