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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不准离婚?婚姻法都不敢这么写

2018-11-27 21:13 来源:互联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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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遭遇家暴不准离婚?婚姻法都不敢这么写

早在《宪法》以前,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这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典第一次开宗明义规定了“男女婚姻自由”和“男女权利平等”两条基本原则。自1950年颁布之初,到近70年后的今天,尽管后来又经过两次大型的修订,这两条原则始终坚持不变。

1.

上世纪40年代,有一篇小说曾经风靡全国,就是赵树理在1943年创作的《小二黑结婚》。小说讲述了一对身处抗战时期的年轻人反抗封建传统,追求婚姻自由的故事:

小二黑和小芹自由恋爱了,却遭到小二黑父亲二诸葛、小芹母亲三仙姑的强烈反对,这两位长辈整日迷信天命观和传统嫁娶风俗,男方的父亲想为儿子娶一个童养媳,女方的母亲则指望闺女嫁给一个旧军官续弦。两人还受到当地恶势力金旺和兴旺两兄弟的胁迫。最终在政府“婚姻自主法令”的支持下,小二黑和小芹这对恋人的结合被判为“结婚完全合法”,两人终成眷属。

跟小说圆满结局不同的是,《小二黑结婚》故事的原型其实结局十分悲惨,实际上是作者赵树理在辽县农村调研时听到的一个真实事件:青年男女岳冬至和智英祥在追求自由恋爱的过程中,受到双方父母和把持村政权恶霸的阻挠,最终岳冬至被人打死,智英祥远嫁他乡。

而正是这个原型故事,事实上代表了当时中国的现状,尤其是妇女的生存状况,实际上不容乐观,各种封建陈规陋习依然是社会的主流。更为迫切的是,关于婚姻和妇女权利的保障,在当时还并没有一个成熟、规范、可以作为区别于旧社会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

一份来自山西省人民法院1950年1月名为《关于目前婚姻情况发展的几个举例》的报告中,曾揭露过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晋南洪洞、赵城等十六县,(1949年)七至九月份,就有因男人或翁婆虐待而被迫害致死的妇女25人之多;河津、万泉两县半年来有29个妇女被逼上吊、跳井自尽寻死……”而这只是冰山一角。

在这样的现状下,《小二黑结婚》诞生之初就一炮打响,这篇仅一万余字的小说后来多次被改编为电影和戏曲。它所探讨的问题,随着国内妇女解放呼声越来越高,越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婚姻问题,已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2.

1948年,在刘少奇的授意下,中央妇委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婚姻法的制定困难重重,起草小组成立之初就面临两个棘手的问题:一是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二是法条起草的参考资料,只有一本1931年由毛泽东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尽管如此,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就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开始了。据起草小组成员罗琼的回忆,成员们一边学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一边调研当时解放区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以及解放区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实施经验等,然后再经过激烈争论,反复讨论修改成为可行的条例。而在这些无数次的争论之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关于离婚自由的问题。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关于这一条应不应该写进婚姻法,大家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邓颖超是支持的一方,她态度鲜明地认为,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所受的痛苦最深,所以主张不附加条件,一方坚持要离即离,并且呼吁中央妇委的同志们考虑问题,一定要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

反对的人们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所以参与讨论的大部分立法成员们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

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最终草稿被送往中央书记处审阅。随草稿一同递送的,还有一封邓颖超写的信。

她坚持认为,在面对离婚的问题上,如果因为少数人的投机而附加了条件,那么长久以来饱受压迫的妇女,依然很难真正实现婚姻自由。毕竟“干部队伍只有几百万,在几亿人口中只占很小比例。几百万干部中,有意抛妻弃子的男干部只占少数,在几亿人口中所占比例就更小了。”

在最终的审理和修改之后,中央通过了“男女一方坚决要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条款。当时的司法部部长史良,在关于新婚姻法制定发表讲话时表示,婚姻法不仅是进步的,而且是革命的,它的“基本精神是在实际上积极扶植妇女,保护儿童,摧毁封建残余”。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后来被国际法学、社会学者评价为“恢复女性人权的宣言”,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

法律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3.

然而这些在现代被认为理所当然的婚姻观念,在这部新《婚姻法》颁布之初,其实遭受了很大的质疑与反对。

《婚姻法》的颁布的当年,直接引发高频率的离婚案,首当其冲引发人们的误读与抵制,他们把提倡婚姻自主、允许离婚、保护私生子,解读为主张“乱结婚”、“乱离婚”、“乱搞男女关系”。乡村民众也普遍把婚姻法看作是离婚法,认为贯彻婚姻法运动就是要“拆散家庭”,或是给“给单身汉、寡妇配对”。有的地方召开寡妇座谈会,不少寡妇不敢来,怕被“配对”,有的老人甚至把儿媳妇关在家里,不准出去开会。

必达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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