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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风波背后:总局未封杀,《深渊行者》成烫手山芋?

2019-01-23 01:22 来源:互联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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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风波背后:总局未封杀,《深渊行者》成烫手山芋?

吴秀波风波背后:总局未封杀,《深渊行者》成烫手山芋?

文/霍青城 制图/青茁(文字亦有贡献)

距离陈昱霖父母爆出公开信,已过去5天。这几天中王思聪连发微博辱骂吴秀波吴秀波妻子何震亚发出被“敲诈”内幕,随后网络开始流传“敲诈”数额,再到女方Ins上的“纸醉金迷”全曝光,猛料此起彼伏,八卦好不热闹。

至今日,女方被爆出来的“穿金戴银”似乎指向了其被以“敲诈勒索”罪关押的事实,舆论为此大为反转,似乎已经没人再关心吴秀波的“狠”,网友开始谈法律。事实从来只是事实,但在网络世界,更重要的是“人设”,复杂的从来都是舆论场,吴秀波暂时得以喘息。

吴秀波风波背后:总局未封杀,《深渊行者》成烫手山芋?

但对吴秀波投入真金白银的资方却一刻都不敢闭眼,为众人熟知的新丽传媒于21日紧急发微博将吴秀波主演的《情圣2》,从春节档提至1月24日。豆瓣八组传出由新丽电视出品,由吴秀波和杨颖主演的《渴望生活》(原名《欲望之城》)也将提前上线。

另一个为人不熟知的《深渊行者》,为缉毒警察主旋律片,翟天临主演,吴秀波作为特邀演出,将在剧中贯穿头尾。本来有公安部金盾和云南省公安厅保驾护航,眼看着前路坦荡,平台收购意向明确,却不想在排队拿发行许可证的时候,遭遇本次吴秀波“黑天鹅”事件。

一位内幕人士告诉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目前《深渊行者》正在进行宣发阶段的最后一轮融资,意向投资人明确表示“不敢碰”,其中很关键的因素是王思聪掺和进来了。“王思聪影响力还是有的,一旦被总局认定为劣迹艺人,就是永不录用。”

吴秀波风波背后:总局未封杀,《深渊行者》成烫手山芋?

《深渊行者》二改未删吴秀波戏份,投资人:“不敢碰”

吴秀波出轨事件被爆出是去年中秋前后的事,而那时《深渊行者》已杀青剪完,正在送审。曾参与到《深渊行者》宣发阶段最后一轮融资项目的黄石磷告诉娱乐资本论,2018年12月底,《深渊行者》二审二改完毕,吴秀波的戏份没有一点删减。

“这说明什么?”黄石磷对小娱解释,一般片子二审二改完没问题,就排队等着拿发行许可证,《深渊行者》的出品方里还有金盾和云南公安厅,属于保荐类的片子。“天瑞的一个总经理亲口对我说,吴秀波的出轨事件在总局看来不至于到被封杀的‘劣迹’。”

“要是一开始让删了就好了。”黄石磷叹气,供职于某大型影视国企子公司的他,因为国企私人的关系参与到《深渊行者》最后的融资项目中,国企兄弟不便出面,黄石磷忙前忙后。“片子品相很好,还有公安部金盾支持,一开始我觉得肯定没问题,能挣一笔快钱。”

《深渊行者》的出品方为公安部金盾、云南省公安厅和北京天瑞派明文化传媒三家,主要由天瑞传媒这家新三板影视制作公司操刀。《深渊行者》二审二改完毕后,2018年年底找到黄石磷这边,发出宣发融资信息,即出让片子10%的股权,风险投资或保本固收,为此天瑞传媒董事长荆晟抵押了自己在北京朝阳区的两套房子。

吴秀波风波背后:总局未封杀,《深渊行者》成烫手山芋?

“名义上说这1600万是宣发费用,但怎么看都不像,一般电影发行跟投资都是1:1,电视剧少点,但1600万太少,太不正常,我们分析可能是为了堵公司漏洞。”

黄石磷从2018年底开始为天瑞传媒找意向投资人,“大概谈了4个,有一个跟天瑞那边亲自谈过,还有一个广东那边的,都已经开始谈细节了,没想到吴秀波这事炸了。”

“不敢碰。”吴秀波事件爆出第二天,跟天瑞见了面的意向投资方,就给黄石磷明确发消息说“王思聪能量太大”;另外两个意向方电话语音过来也表达了要“撤”;最后一个广东的意向方直接挂断了黄石磷打进来的电话。

吴秀波风波背后:总局未封杀,《深渊行者》成烫手山芋?

娱乐资本论就此咨询了天瑞传媒的董事长荆晟,荆晟回应“谣言,毫不知情,片子一点问题都没有。”随后荆晟开始批评当前的舆论环境,“舆论能吃人,你们当媒体的应该往更深层次考虑现在这个环境问题!我们片子的事希望你们提都别提,乱写我一定告你们!”

《深渊行者》何去何从?小娱也就此咨询了东方卫视和爱奇艺的相关人员。东方卫视影视剧中心人员表示不清楚“采购”一事,并不愿意透露相关负责的同事信息。

爱奇艺宣传人员表示,事情刚发生,如果平台不购买,也不会立即做出决定。“不过吴秀波和杨颖合作的另一部剧《渴望生活》,在我们的今年准备上线的片单上,昨天我们还在刚开内容会,没听说要撤,或者提前上线的通知。”

吴秀波风波背后:总局未封杀,《深渊行者》成烫手山芋?

出轨不等于“劣迹”艺人,《情圣2》提档遭舆论“打脸”

吴秀波会被“封杀”吗?

娱乐资本论了解到,对于“劣迹”艺人的封杀,源于广电总局2014年9月29日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其中“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明确点名。

北京天驰君泰律所传媒律师文洋表示,对于艺人的要求,《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九条有明确规定,即电影从业人员的应“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上位法,国家电影局的相关规定应以此为原则。

实践中,广电总局对“劣迹”艺人的定位,主要还是以违反了法律法规,治安管理条例等行为进行的一个判定。“出轨目前属于社会公德层面范畴,不是法律层面调整的行为。”1月22日,娱乐资本论致电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咨询此事,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复。

必达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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