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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起诉情人 要求归还婚外情期间给付费用被驳回

2019-01-16 23:00 来源:互联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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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记者1月16日从成都市青白江法院获悉,当地已婚男子邹某与情人关系破裂后,将情人诉至法庭,要求归还婚外情期间给付的费用。此诉求被法院驳回……

  2016年7月,邹某某与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不久,二人产生婚外情,随后王某某与前夫离婚,在得知邹某某是已婚之人后,两人的感情随之破裂,而邹某某却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将王某某告上了法庭……

  2018年7月25日原告邹某某向本院诉称:自2016年12月起,邹某某多次通过银行、微信向被告王某某出借款项5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邹某某多次要求王某某返还上述借款,王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

  王某某辩称,二人于2016年7月左右认识、恋爱并同居。在恋爱期间,邹某某先后给予王某某共计50000元,已用于双方的日常开销,属于赠与,不是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公正判决。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7月,邹某某和王某某告通过网络认识,同年12月,王某某离婚。之后,邹某某与王某某产生婚外情,双方同居、共同消费、共同旅游。

  在王某某离婚当日,邹某某通过银行存入王某某的账户20000元;此后,陆续通过微信或银行,向王某某转账30520元。以上合计50520元。其中,邹某某表示有50000元是借给王某某。庭审中,王某某承认收到上述款项,但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经审理认为,邹某某通过银行、微信向王某某支付50000元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王某某承认收到上述款项50000元,但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王某某应当对收到50000元款项的性质或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王某某的举证情况看,王某某提供的网络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照片、通话录音、离婚证,以及王某某的陈述,能够证明王某某收到的50000元是基于邹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而产生的。对此邹某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从邹某某的举证情况看,邹某某对支付款项的具体事由、前因后果以及被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原因,均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所提供的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综上所述,邹某某主张的借贷关系,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某某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必达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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